关于转发校科发院的《关于回收2015年度自然科学基金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3 点击次数: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及《关于收回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预通知》(国科金函财[2018]35号)的规定,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请各单位组织本单位项目负责人认真核对2015年度结题项目的余额并加快执行进度,及时归还项目借款,学校将于2018年10月31日将2015年度自然科学基金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全部回收,未使用完的资金将原渠道返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联系方式:财务部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
电话:68756610 68754012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财务部
2018年8月21日